大概有10天沒寫文了吧!太累與太忙這二種藉口實在說不出口,要蘊釀一種閒逸自在的氛圍,大腦才能清新,寫下的文字才能讓自己快樂與滿足。
雖然沒有寫文,可是看到這位律師的見解,不能免的讓我有一種衝動,迴響了律師,以下是律師的全文與我的迴響及律師的回覆,與好友們分享。
Klaw林智群律師:
最近(已經一個禮拜了吧?)各大媒體都在討論士官洪仲丘關禁閉時死亡的事情,
大部分的新聞焦點都在於:誰把洪仲丘送進禁閉室的?
討論一個問題之前,要先確定的是,這個討論有無意義?
我們知道的是:
洪仲丘發言指責士官內務不佳--->被士官范佐憲報復---->
想辦法送他進禁閉室---->加速體檢程序----->
洪仲丘關禁閉----->洪仲丘中暑脫水死亡
現在講的好像是:
送洪仲丘關禁閉的這些人,不管是副旅長或連長或士官范佐憲,
只要在送禁閉過程中有簽字的人(比如連長)或加速體檢程序的醫官,
都要對他的死亡負責~
不過k倒有不同看法,
第一個要問的是:
關禁閉=死亡?
關禁閉會操體能操得很凶,但通常不會死,
不然洪仲丘這件事也不會變成新聞,
所以關禁閉=/=死亡,
關禁閉不是通往死亡的快速道路~
上面這些人搞了老半天,就是為了一件事:把洪仲丘關禁閉,
把一個即將退伍的人關禁閉,惡搞的成分很高,
把一個士官關禁閉,惡搞程度更高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關禁閉是士兵專屬的處罰方式)
不過如果將氣憤等情緒拋開,
你會發現,這些人的影響力,就到禁閉室門前為止,
除非有證據證明:
洪仲丘服務單位542旅的副旅長(官階夠高)
有辦法影響到洪仲丘關禁閉的269旅禁閉室人員,並指示特別處理洪仲丘,
不然,只以這些人通過把洪仲丘送到禁閉室,就要用殺人罪處理,很牽強,
如果之前那麼多人進去禁閉室,都沒有發生死亡結果,
那實在很難說:
這些人送洪仲丘關禁閉時,已經預見到他會死亡,就是要他死~
這個案件真正要檢討的,
是禁閉室人員對於洪仲丘有沒有特別"處理",有無接到特別指示?
如果沒有,
則是禁閉室人員操練過程中沒有意識到洪仲丘體能狀況出現問題,
要負責,也是禁閉室人員要負責,
那些送洪仲丘關禁閉的人,當然有惡意,當然可惡,
不過"可惡""世人皆曰可殺"並不是一個將人入罪的理由~
PS:
陸海功軍懲罰法第6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
我的迴響:
關禁閉不等於死亡,但一個體檢與心理狀態都不適合關禁閉的人,進到禁閉室就有可能死亡。269旅的責任是直接導致洪員死亡,但是若以542旅下至上士代士官督導長上至旅長,還有國軍813醫院等明知故犯之作為,形同謀殺。
這好比喝酒吧!喝不死人,但有個人有高血壓和嚴重的酒精過敏,有友人與之結怨,明知其生理狀態,就找了小姐騙他喝酒,小姐果然想方設法讓他喝了酒,結果此人猝死,這位小姐是直接導致此人死亡的加害人,然而那位友人呢?才是謀殺的主犯吧(例子舉得不好見諒)!
其明知體檢報告BMI值根本不適合關(體檢沒過),心理狀態也有問題,不能關!而洪員在各項條件下,就被明知故犯的542旅上下,正如這友人一樣,明知被害人有高血壓、有酒精過敏,用了些手段,姑且我們說這是惡搞,但致死的責任542旅能說不相關嗎?
陸總部更以行政瑕疵或不當或誤用來幫這些軍士官推卸責任,這已非單純的行政問題,而是故意犯。
我想在法庭上將會有很多攻防,如果這些文件檔案一一呈現(畢竟我們都沒看到第一手的文件資料有無造假虛偽),或許才能真正說明這個案件是謀殺抑或只是行政與執行單位之簡單的因果關係。
Klaw林智群律師的回覆:
這種送禁閉的體檢是簡易體檢,半天就可以搞定,
基本上只要心電圖跟胸部x光沒有異常,部隊通常就會關禁閉(軍醫院負責做體檢,但決定是否送禁閉,決定權在部隊)(如果心電圖異常,顯示心臟有問題,有猝死可能,如果部隊還送禁閉,那只能說很有勇氣)
而體檢報告唯一的異常是BMI值,就是比較胖的意思,
現代大部分人BMI都是異常,
BMI值過高不會是猝死原因(有人死因是BMI過高的嗎?),
BMI值過高也跟洪仲丘這次的死因(中暑熱衰竭)無關,
你可以拿這個去質疑部隊為何還要送禁閉,
但到法庭上,BMI值異常跟洪仲丘的死沒有關係,
你要因此連結到這些送禁閉的人是故意殺人,很牽強
法律上對於因果關係的探討,主要有條件理論跟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簡單講就是兩個概念,
1.若非a行為,不會有b結果
2.如果有a行為通常會有b結果
兩個都要成立,刑法上才認定有因果關係
以洪仲丘這個案件,
你講的都是:如果不是這些人把洪仲丘送禁閉,他就不會死
那是第1個概念,這部分是成立的
但第2個概念,送禁閉通常會死?
我已經講過了,送禁閉不是死亡的高速公路,
送禁閉通常會活著出來(不然這一件也不會變成新聞了),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送禁閉跟洪仲丘的死亡,是不會成立因果關係的,
結論:送洪仲丘關禁閉不會成立殺人罪,甚至連過失致死罪都不會成立
再以相同的標準檢驗送禁閉跟妨害自由的因果關係
不送洪仲丘禁閉,他就不會被關
送洪仲丘禁閉,他一定會被關(不然怎麼叫關禁閉?)
結論:送禁閉跟洪仲丘的人身自由被剝奪有因果關係
這樣的惡搞,頂多就是妨害自由罪,
除非有證據證明這些士官或軍官還透過影響力要求特別處理洪仲丘
我的迴響:
送禁閉是部隊的決定權,但相關的必要文件資料,可決定最後送不送禁閉,否則根本不必體檢及身心評估,我二十幾年前當兵,關禁閉根本沒有體不體檢,身心評不評估的問題,這真得就是部隊完全決定,不過今日國軍既有規定也有制度,關禁閉既非用於士官,體檢與身心評量都有問題,在所謂部隊決定權上已不成立,否則如何解釋關禁閉需體檢與身心評量的必要,至於BMI值只是其中一項,重點在整體的體檢報告,他的分數究竟合不合格,如果不合格,部隊仍將其送禁閉,這不是明知故犯,是甚麼?又身心評量亦為同一情形,若分數根本不合關禁閉,甚至根本錯用表格評估,那麼部隊這份禁閉單的文件附件根本不成立,送禁閉是為故意。
我知道在法律上的謀殺有其嚴謹的定義,我也不認為當初542旅上下有謀殺的想法,最原始的想法可能就是殺雞儆猴、樹軍威,再說得更可惡的就是退伍前要給你難看,但是洪員的五通簡訊歷歷在目:
『主任好,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個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整個質疑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另外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813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抱歉,謝謝主任。』
他說「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他質疑程序適法以及自述的身心狀況!
光是這一個質疑就已是一種傷害預告甚至死亡預告,我一直強調明知故犯的理由在這,如果542旅只是簡單的行政程序問題,當然不會有所謂故意犯的指控,這當中有太多非行政程序應有的作為,才有最後明知故意之事實,就法論法我同意律師的見解犯意連絡,除非能證明542旅有與269旅有直接間接透過各種方式的故意,對洪員施以禁閉以外的課程,否則很難證得542旅謀殺之結論。
就律師所說,法律上對於因果關係的探討,主要有條件理論跟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簡單講就是兩個概念,
1.若非a行為,不會有b結果
2.如果有a行為通常會有b結果
兩個都要成立,刑法上才認定有因果關係
於此不得不再次重申,關鍵的813醫院的體檢與身心評量表的重要,簡單的二份禁閉附件報告,卻也決定責任之歸屬。
若這二份報告均無造假,完全合乎正常的程序,當然就不會有所謂明知故意,那麼何上校等成眾矢之的,正可為民粹下的犧牲者,偏偏軍高檢又證實何上校施壓與關說,其明知故意從此可知。
一般正常人進入禁閉室所導出結果是很辛苦、全身都有傷,但不會有生命的危險,若不是正常人呢?
若a代入的是一個非一般正常的低標或高標,那麼其結果的邏輯就是跟一般人不一樣,不能用一般正常人的標準來代入,也就是律師所說
1若非a行為,不會有b結果
2.如果有a行為通常會有b結果
你講的都是:如果不是這些人把洪仲丘送禁閉,他就不會死
那是第1個概念,這部分是成立的
但第2個概念,送禁閉通常會死?
如果第一個概念是成立的,第二個概念的成立,關鍵不就在洪員當時是否為一般正常人的情況下。
簡單說,若是813醫院的體檢與身心評量表根本不合格,那洪員當時根本非一般正常人的情況,而是低標,這些標準的設定用意為何?不就在防止悲劇發生嗎?如果那個標準是有意義的,明知其低標卻要做到表面的合格,何上校還要關說與施壓,這就要問問專業的醫生了,通常會導致甚麼樣的結果!最後再進入第二個概念!
我並非對律師的見解有意見,更不是要顯示對自己的見解多了不起,更不認為542旅與813醫院有謀殺之企圖,最多就是惡整給你好看,不過就結果來說,整個過程就是一種謀殺狀態,或許這當中的一些幹部心中會想,誰知道他這麼不耐操,是的,用一般正常人的狀態來想,這是成立的,如果不是正常的狀態呢?我們該如何面對!
感想:
我討厭名嘴的大嘴吧,不喜歡人民公審下的理盲濫情所致的民粹,所以對洪案並沒有寫文的欲望,在心裡我有一定的判斷,但一切都要在證據下說話,不過許多人的文章討論這件事的角度所在都有,正如林律師所寫討論「關洪員禁閉的意義何在?」責任不在269旅的禁閉室嗎?如果責任的劃分如此單純,大概軍檢、軍法、國防部也就不必如此左支右絀了!
真相為何?我也不知道,不過我看到的,可以證實的有限訊息中,整個洪案根本不是在一般正常及經驗法則下的情形,若某些人用關禁閉通常不會死的普通常識來論理,便犯了與洪員一樣天真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所得的經驗結果,若與經驗不符,我們可以說意外,但在不正常的情況下所得的經驗,要與正常情況下所得的經驗結果類比,是否也失去經驗法則原來的意義!
我的邏輯:
542旅下從上士代士官督導長,上至旅長,有星星、有泡泡、有槓、有飛鏢,難道無一人發現士官不能關禁閉,那憑甚麼帶部隊,又怎麼升官的,若根據正常的經驗,並不是因為他們誤用法條,而是刻意為之與刻意忽略,此為其一。
士官送禁閉已經不是一般正常的狀態,到醫院的體檢與身心評量,更超乎經驗法則,這在洪員傳給旅長的簡訊中的質疑,可以得到證實,究竟這二份報告到底合不合格,若是合格,那麼可以說542旅上下的軍士官只是惡整,如果是不合格的,在542旅上下的軍士官,一路使用各種手段達到合格的標準,那麼不僅為542旅的問題,813醫院更難辭其咎,此為其二。
探討恩恩怨怨的八卦,不是重點,這是另一個案件的處理,另外去關心的國軍軍紀問題,像是關於何副旅長或范上士的一些違法亂紀,都只是早該偵察處理的,與洪案應該視為不同的案件,此其三。
洪案如果從送禁閉程序、體檢、身心評估都正常,那麼致死責任當然都是269旅的禁閉室,所以討論關禁閉為甚麼沒意義,他的意義正在於洪員是否在一般正常的狀況下進入禁閉室,如果洪員是在一個非一般正常的身心狀況下,在542旅的不正常狀態下送洪員進入禁閉室,其過程中的作為,不正是我們軍事法庭最後依據判斷確認542旅上下此等作為的罪責嗎?是謀殺?是過失殺人?或妨害自由、或行政瑕疵,沒有最後的關鍵證據,誰又能對這所有不正常的狀態用正常的經驗法則去評論呢?這就是我為甚麼要在林律師那裡迴響的原因。
林律師回覆中提到:
「你講的都是:如果不是這些人把洪仲丘送禁閉,他就不會死
那是第1個概念,這部分是成立的
但第2個概念,送禁閉通常會死?」
我想我並不認為關禁閉等同會死,我一再強調的是在不正常的的狀態下,如果不正常的狀態,我們還要用正常的經驗判斷這整個案子,那我才真是理盲又濫情。
當然,律師所寫,以律師的專業與邏輯去判斷,就法論法,只是法律有他的視角,做為一個公民也有他不同的視角,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那麼我們用甚麼態度去看待洪案呢?超過法律的標準,我應該是如此吧!
(粗體字部份為林律師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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